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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7日,全縣公捕公判大會在東山鎮召開。會上,16名犯罪嫌疑人分別被公開拘留或公開逮捕,8名犯罪分子被公開宣判。縣四大家分管領導和公、檢、法、司“四長”出席會議,5000多名群眾觀看了此次公捕公判活動。(10月22日 華容在線)
  一個縣級行政區域,在本縣範圍內組織一個5000人參加的公捕公判大會,而且將開會地點選在了一所小學內,想必是讓學生也參加此類大會“受受教育”,這在一再強調法治中國的今天,多少顯得有點太另類和突兀。
  公捕公判,嚴格意義上來說,這種源於古代的“示眾式懲罰”在中國一直有著非常深厚的“群眾基礎”。無論是我們看到的古代戲文中即將上法場被問斬之梟雄的沿途慷慨,還是文革期間小將們隨便揪鬥白髮蒼蒼老教授的無限蒼涼,又或者是嚴打時期的一車車犯罪嫌疑人的游街示眾,無不透著深深的“示眾”意圖,而示眾的根本目的就是,通過對被示眾者的人格和人身侮辱,達到震懾社會人群當中有潛在犯罪意圖的人的目的。當然,順帶著,示眾也可以滿足一些領導同志們的“威武”儀仗之感,進而達到“維護社會穩定”的目的。君不見華容縣公捕公判大會的新聞稿後面的大半篇幅都是“破獲多少起案件,逮捕多少人,判刑多少人”的成果展示,還有“上半年,我縣信訪維穩工作排全市第一名,民調工作排全省第29位,繼續保持“全省平安縣”榮譽稱號”之類的最終成果的驕人展示。
  公捕公判侵犯人權,違法,這是基本常識,我國1980年實施的《刑事訴訟法》就規定,執行死刑不應示眾。1989年,兩高和公安部又下發了《關於堅決制止將已決犯、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》明確規定,不但對死性犯罪不准游街示眾,對其他已決犯、未決犯和其他違法的一律不准游街示眾;1992年兩高和公安部又下發了《關於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販的通知》,再次強調,禁止搞任何變相的游街示眾。
  而且,公捕公判這種“示眾式”的懲罰方式不但是對公民人格進行侮辱,而且也是有罪推定,因為犯罪嫌疑人還沒有經過人民法院宣判,就被視為犯罪分子,如果將來出現錯判,或者冤案,那麼此人所受的人格侮辱將怎麼來補償,恐怕也是個問題。
  公捕公判之所以屢禁不止,原因還是在於很多地方的領導有著濃厚的“官威”情結。他們寄希望於通過展示國家機器的強大力量,來達到震懾犯罪的目的。而事實上,犯罪發生率的高低,和開不開公捕公判大會根本沒有什麼關係,它和社會民生問題解決的好不好,信訪渠道暢通不暢通,社會治安體系網絡健全不健全,就業充分不充分有著最直接的關係。
  公捕公判這種凸顯一個地方法制觀念落後和人治觀念明顯的做法,正在被越來越多的地方官員和司法機構所拋棄,我們有理由相信,隨著四中全會以“依法治國”為主題的召開,公捕公判必將成為“奇觀”,越來越少的出現在公眾的視野中了。(聞新)   (原標題:公捕公判“示眾式懲罰”必將成“奇觀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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